调查报告应当具有一定的实用性和可操作性,使读者能够从中获取有用的信息或者见解,调查报告要求作者具有扎实的专业知识和调查研究经验,下面是美篇巴巴小编为您分享的2024年税收调查报告5篇,感谢您的参阅。
2024年税收调查报告篇1
一、主要调研内容
(一)根据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20__深化征管主题活动及作风建设活动督导调研税收业务类风险问题汇集》的通知,查看县局缓缴税款申请资料、审批程序是否符合要求;
(二)了解个体工商户核定定额程序(电脑定税)、个体双定户定额执行期汇总申报的情况;
(三)调研以农副产品为原料生产加工企业情况。包括:农副产品收购发票的管控、深入企业了解其生产工艺、农产品耗用、农产品增值税进行规模、“投入产出”管控应注意的问题(如区分生产工艺、产品、生产规模等进行测算定额)。
重点内容:(1)了解农副产品收购发票样式;县局对收购发票的控管措施;到具体企业了解农副产品的收购途径、资金结算等,研究收购发票的控管措施。(2)到企业调查了解生产工艺。目的是为下一步采用“投入产出法”提供依据:主要是“消耗定额”的测算,其中又区分电力的“定额”和“原料-农副产品”的消耗“定额”。 “原料-农副产品”消耗定额的测算又要区分生产环节测定约当产量(取得期初在产品约当产量、期末在产品约当产量、本期实际产量、本期实际投入原料,并据以测算原料消耗定额)
(四)县局数据分析应用工作开展情况;
(五)灾区停业个体双定户的资料的归集情况;
(六)灾区受灾企业、恢复情况、税源情况;
(七)小规模企业零(小额)申报的原因;
(八)征管资料的收集、整理、装订及归档情况;
(九)《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十七条的贯彻情况,即“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自开立基本存款账户或者其他存款账户之日起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书面报告其全部账号;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变化之日起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书面报告。”
(十)税源监控、户籍管理是否到位。县局工商税务信息交换系统的使用情况及效果;
(十一)纳税人银行账号报告制度及在税务登记证件中登录执行情况。《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换发税务登记证件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发〔x〕104号)(x月13日):“换发税务登记证件后,纳税人在银行开户时,开户银行必须按照规定在税务登记证副本登录新的账号。对原有账号暂不作登录要求,但纳税人必须向税务机关报告。”
(十二)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行政许可执行情况;
(十三)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减免审批情况;
(十四)地震受灾企业增值税专用发票保管情况;
(十五)基层税务机关企业所得税管理情况;
(十六)增值税、企业所得税重点税源企业生产经营情况调查;
二、调查研究方式
本次调研,我们主要采取抽阅历史征管资料、组织管理、征税人员座谈、现场上机演练或查询、深入企业生产经营场所调查等方式进行。
三、调研活动中发现的主要问题
本次调研活动发现的主要问题类型有:征收管理类、流转税管理类、所得税管理类、干部队伍素质类等问题,暴露的问题都不同程度存在税务执法风险隐患。
(一)征收管理类问题
1.延期缴纳税款审批、管理不规范,主要表现在:
(1)企业缓缴税款报送资料不齐全,存在缺自产负债表等申报资料的企业申请资料;
(2)审批手续不完整,存在企业报送的“延期缴纳税款申请审批表”无主管税务机关签注意见的情形;
(3)调查核实工作不到位。部分县局没有严格按照规定到企业实地调查核实,没有形成调查核实报告,或对申请缓缴税款金额达到100万元以上的,缺货币资金余额调查核实报告;
(4)对企业申请资料案头审查不仔细,甚至未进行审查。如:未对可疑的资产负债表“货币资金余额”作进一步的关联审查等。
(5)未对金融机构出具的货币资金余额时间与申请日期进行比对审查,存在不符合规定的问题。
2.纳税人申报资料填写不规范、资料不齐全。普遍存在个体双定户(包括达起征点和未达起征点)无定额执行期汇总申报的纸质申报资料问题;加油站纳税申报资料不齐,主要表现为:缺《加油站月份加油信息明细表》、《加油站月销售油品汇总表》、《成品油购销存数量明细表》等;
3.存在达起征点个体双定户月度申报资料填写项目不全、错位、无纳税人签字等不规范问题;
4.征管档案资料管理不规范。各县局征管资料的完整度、归集的方式方法、装订的整洁美观度等参差不齐,缺乏统一的标准。存在征管资料未及时按照要求整理归档的问题。
5.数据分析应用工作力度不够、方法简单,未建立有效的税收征管实时预警机制;
6.普遍存在纳税人未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所有开户账号的问题;
7.普遍存在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未在税务登记证件副本登录银行账号的问题。
(二)流转税管理类问题
1.农产品收购、加工行业普遍存在税负偏低,农副产品跨省收购普遍,收购业务真实性难以核实,税务机关对农产品收购发票使用及收购业务管理难度大;
2.增值税专用发票配售审核不规范。部分县局存在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审批未遵循规定的行政许可程序。主要表现为:缺《税务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实施机关对申请材料的实地审查未形成核查报告、未向申请人送达《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等资料、个别县局存在超额审批现象:
3.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资格认定审批不规范。未按规定审定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民贸企业和销售少数民族生产生活用品县以下供销社减免增值税资格,存在政策性减免税已到期限未及时恢复征税的情形;
4.地震受灾企业增值税专用发票保管存在安全隐患。地震后,部分企业只能将专票存放在板房内,不具备“三铁”保管条件。
(三)企业所得税管理类问题
1.管理粗放
(1)季度申报和年度申报方面。季度申报多体现在企业未申报时进行催报。但受理申报时部分管理人员不注重细节,如存档的申报表显示:申报表有ctais直接打印无企业和税务签章的,有企业提交但企业或税务签章不全的,这种情况下申报表缺少法律效力。对于年度汇算清缴工作,所得税科原制定的工作底稿汇算模式流于形式,部分县局管理人员并没有进行汇算审核,即使审核也仅是对ctais录入时出现错误的申报表进行逻辑审核。通过汇算审核对企业的申报数据进行纳税调整的情况很少。
(2)政策的宣传方面。对企业集中的宣传和培训较少,基本体现在下户调查时宣传政策(形成调查日志)、汇算清缴时进行相应的政策提示。
2.所得税管理人员少,业务素质普遍偏低。其中部分县局缺少所得税管理业务骨干。管理人员学习的主动性和积极性较差,内部培训和在岗培训未有效开展。
3.企业所得税审批事项存在以下问题:
(1)个别财产损失审批无县局管理人员的调查核实报告;
(2)已取消审批的项目或者不需要审批的项目,部分县局仍然进行审批,并下正式文件予以批复;
(3)未建立重大涉税事项(如减免税、财产损失审批)集体审议制度,程序上不健全;
(4)部分县局未按年度要求企业上报减免税申请。
(四)干部队伍素质类问题
县局一线工作人员普遍存在税收业务素质参差不齐,综合业务素质较低,业务学习积极性不高,工作责任心和服务意识不强,税收执法风险意识淡薄等问题。部分税收管理员难以胜任管户工作,突出表现在企业所得税的管理方面。
四、工作建议
针对调研中发现的普遍性问题,拟提出进一步加强全州国税系统税收征管工作的若干意见,并以正式文件下发执行。具体措施有:
(一)结合我州实际,突出重点税源和管理漏洞大的行业分类管理,着力于行业精细化管理。对农副产品收购、加工行业的管理,由流转税科、征管科、所得税管理科在调查的基础上,形成农副产品收购、加工行业税源管理办法,并加强对县局的管理指导,择重点农产品收购、加工行业进行专项评估、重点剖析。核心和重点是采取措施进一步规范和强化对农产品收购发票的领购、使用,从农产品收购发票环节减少纳税人“舞弊”的空间。另外就是要在重点实地调查的基础上,建立我州农产品收购、加工行业评估“定额”预警指标体系和评估模型,通过强化纳税评估,发现纳税遵从的疑点和线索。
(二)各县局要严格按照《四川省国家税务局缓缴税款审批管理办法》的规定,对已报批的缓缴税款资料进行逐户资料清理和问题补正。管理人员要牢固树立风险意识、责任意识,仔细做好企业缓缴税款申请资料的案头审查工作,认真落实缓缴税款的调查核实工作,及时形成调查核实报告。对缓缴税款报批资料要按户完整归集,按年集中装订归档。考虑企业申请缓缴税款报送资料中增报《纳税人全部存款账户》书面报告的复印件。
(三)各县局要在广泛宣传的基础上,按照《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管理办法》规定,要求个体双定户(包括未达起征点户)严格履行定额执行期汇总申报义务,管理人员要做好个体双定户月度、定额执行期汇总申报的审查、催报工作,个体双定户纳税申报必须有本人的签字,严禁代办、包办申报情形的发生;
(四)在税务部门统一的税收征管档案管理办法出台前,州局在调研的基础上,先暂制定全州国税系统统一的税收征管资料归集、整理、装订、归档的标准;
(五)规范税收日常征管活动。包括:
1.清理、自查和补正填写不规范、报送不齐全的纳税申报资料;
2.要求各县局要责令未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所有开户账号的纳税人要限期报告;
3. 各县局要就税务登记证件副本登录银行账号政策对辖区内的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进行一次普遍宣传和政策执行的清查,未执行的根据《税收征管法》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并给予相应处理;
(六)强调各县局必须严格遵循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行政许可程序。通过自查,对未严格遵循行政许可。
2024年税收调查报告篇2
目前,非居民企业预提所得税税收征管在税收政策上及日常税收执行中遇到了一些问题和难点,给税收征管带来一定压力。
一、税收政策上存在的几个难点
1、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界定难。《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税款由扣缴义务人在每次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时,从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的款项中扣缴。此条规定在实际操作中,往往比较难于掌握。到期应支付的款项,是指企业支付人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应当计入相关成本、费用的应付款项。在实际操作中当企业未按规定列支成本、费用也未支付时是否要扣缴。又如:离岸股权转让往往采取“一次合同,分期支付”的方式进行结算。那么,如何确认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和相应的税款缴纳时间?是按合同签订后第一次付款时间、被投资企业股权变更时间还是按每次实际付款时间?况且在实际经济往来中,很多支付形式是非货币形式,如非居民通过实物或者劳务形式取得技术使用权的回报、关联企业之间的债务重组等,对于此种情形,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确定存在一定困难。
2、预提所得税的计税依据界定难。
⑴收入确定难。《税法》第十九条规定:非居民企业取得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和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收入金额为应纳税所得额;转让财产所得以收入金额减除财产净值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在实际征收过程中,问题并不是如此简单。如支付特许权使用费,很多企业是以销售收入的一定比例来计提支付,那么这个计提比例是否恰当?所提供的专用权等是否具有一定的时效性等值得研究。另外如外国企业转让国内企业股权,很多是关联企业之间的股权转让,通常存在转让的价格不真实、零价格转让或低价转让等问题,转让收入难以确定。
⑵成本确定难。这个问题主要体现在财产转让所得上,其中以股权转让尤为突出。股权转让成本即股权转让所得的扣除数,是影响企业所得税计算的一项关键因素。由于股权转让成本是一个历史概念,以外币投资形式的原始投资额是用历史汇率还是以现时汇率计算转让成本?另外,股本成本价是指股东投资入股时企业实际支付的出资金额,或收购该项股权时该股权的原转让人实际支付的股权转让金额。如其中的资本公积金有的已完税、有的未完税,是否不加区分一并扣除?还是有选择地扣除,或是根本不予扣除?目前尚无统一标准。
3、预提所得税的申报和征收界定难。《税法》第三十七条、第三十九条规定:对非居民企业取得本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追缴该纳税人的应纳税款。上述规定对于特殊情况可能无法发挥作用,如离岸股权转让双方均是外国企业,转让行为一次发生,交易活动一次结算,让受让方履行扣款义务很不现实,由纳税人自行申报或税务机关追缴申报也很难做到。
4、预提所得税的征收对象界定难。部分非居民企业既没有在当地登记注册,也没有经营场所,要找到这些企业并对其实施有效的税收监管非常困难,漏征失管的现象在所难免。
二、日常税收征管中遇到的几个问题
1、合同无中文版本。支付单位多数提供的合同为全英文版本,还有日文、德文、法文等。由于合同中许多关键用语均为专业词汇,审核人无法读懂,即使纳税人应税务机关要求提供了翻译稿,但由于不是正式文本,不能承担相同于正式合同的责任,因此可信度也不高。
2、提供假合同。有部分企业在开具证明时发现该行为应征税时,立即回到公司,重新打印一份免税行为的合同。由于国外公司不需盖公章,只要在外方位置签一个外文名即可,因此,税务机关无法依据合同来判断该合同内容的真伪。更有甚者,将应税收入以“化整为零”的方式逃避监管,不履行纳税义务。
3、“事后申请”。大多数企业是在履行完合同或付款时才到税务机关办理涉税事宜,这种“事后申请”给税务机关的取证造成一定的困难,无法准确确定应纳税金额。
4、常设机构偷逃税款。一些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了代表机构为境内企业提供劳务,但合同以总公司名义签订,收款也由总公司收取,从而将其常设机构的收入转为境外总公司的收入,偷逃税款。审核人员在开具证明时很难了解业务的实质,只能根据纳税人提供的合同为其开具证明。
三、加强预提所得税税收管理的几点措施
鉴于上述情况,我们认为,应高度重视非居民企业预提所得税的征管,通过实施“个案分析、个别巡查走访、个性调研服务、个案评估检查”的“四联动”,深化非居民企业预提所得税的长效管理,确保国家税款的安全和税收秩序的规范。具体可采取以下多种措施:
1、扩大监控面,强化对辖区内非居民企业税源信息的收集。主管税务机关应及时将非居民企业税收征管纳入责任区日常管理范畴,扩大监控面,寻找有效税源,实施源泉控制,着力解决户籍不明、税源不清的问题。通过细分税管员的管理责任,对辖区内的非居民企业进行“点对点”的全面普查,全面掌握并建立纳税人信息库,重点调查其在境内未设立机构而是否有来源于辖区的应税收入信息情况,重点关注扣缴义务人应税收入的支付情况,挖掘隐性税源,防止税款流失。
2、夯实管理基础,全面实施纳税人事前备案登记制度。要规范纳税人的纳税行为,实施纳税人事前备案登记制度。要求境内机构、扣缴义务人将发生的应税支付项目、支付金额、支付对象、以及支付对象是否构成常设机构的举证、签订的相关合同文本(中、英文双语对照)等征管要素如实报税务机关事先备案,并建立企业付汇台账备查。
3、动静结合,实现税源的科学、细致和深度管理。一方面,税务责任区要将预提所得税及时纳入日常税源监管范围,通过落实管理员实地巡查,弄清情况、定期分析细比对、月度(季度)指标严监控、年度汇缴勤把关等综合性联动管理措施,实施税前、税中、税后的全程动态管理,提高应税行为和纳税申报的真实性、及时性和准确性。另一方面,办税服务厅征收窗口要强化对预提所得税申报征收的书面审核。对纳税人提交的企业所得税报告表进行审查,尤其要对征免界限的划分、适用税率、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计税依据、相关证明资料等内容进行把关和比对,登记售付汇分类台账并将征收信息传递责任区管理员以加强后续跟踪管理,确保窗口静态管理向责任区动态管理的延伸。
4、交换情报,加大评估和检查的工作力度。在管理员实地考察核查的基础上,切实加强对有疑点或有异常的支付项目逐级实施情报交换,以堵塞漏洞。与此同时,要从扣缴义务人、境内机构两个层面上开展对非居民企业预提所得税的个案专项评估和检查。要立足分析巡查相结合,立足案头评估与实地评估相结合,立足日常评估与汇缴相结合,立足评估与稽查相结合,立足评估检查与事后整改相结合,着力解决申报信息不实问题,有效化解征管难点、疑点和盲点,充分发挥纳税评估“以评促管”的功效,充分发挥稽查打击力度,切实维护税收的公正性。
5、部门协调,开展与相关职能部门的联动办税。建立健全协税护税网络组织体系,畅通与地税、外经贸局、招商局、支付银行、外管局等部门的协作和沟通,优势互补,及时获取设立开业、合同签定、资金支付、业务发生等第三方信息,形成合力,齐抓共管,放大管理效应,不断拓展治税空间。
6、优化服务,营造和谐互动的征纳关系。对外,结合新所得税税法的贯彻实施,依托“税企恳谈”、“税法解读”、“重点企业走访”等服务平台,提前介入,通过现场办税、现场咨询、现场问政、现场解决问题等多种形式,进一步加大税收政策的宣传力度,有针对性开展纳税提醒,提高税法的遵从度;对内,加强干部的专业知识和业务操作技能培训,提高干部非居民企业税收管理水平。
7、理论联系实际,注重对税收政策的调研管理。鉴于目前税收政策上尚存在的不明确性,建议上级局对相关税收政策进行专题调研,明确特殊情况下的税收政策的执行,如:离岸股权转让的纳税义务时间;支付特许权使用费的计税依据;股权转让的成本;境内被投资企业履行扣缴义务等,从而使税收政策更趋合理、完善,更切合税收工作的实际。
2024年税收调查报告篇3
近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了《关于调整烟产品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xx]84号),对卷烟产品消费税政策进行了调整。这是实行消费税政策以来,国家对卷烟产品消费税政策进行的第四次调整。这给烟草商业企业带来了新的课题,如何在税收增加的同时,减少烟草商业企业压力呢?本文就此专题分析,以抛砖引玉。
这次卷烟消费税调整与历次相比,主要由以下新变化:卷烟分类标准调高;卷烟从价税率调高;卷烟纳税范围扩大。将导致烟草商业企业税赋增加;利润大幅减少;维护卷烟消费市场秩序稳定压力加大。
此次卷烟消费税政策调整是国家面对当前较为严峻的经济形势,缓解国家财政税收压力而进行的宏观调控,我们要站在“两个至上”的高度正确认识,同时也要积极研究,尽量将卷烟消费税政策变化的不利影响降到最低,以确保“卷烟上水平、税利保增长”的目标顺利实现。首先,调整营销思路,提高适应市场能力。其次,加大打假力度,维护良好的卷烟市场秩序。第三,开展技术创新,节能减耗促进效益快速增长。第四,加强工商协同,提高共同抵御风险能力。
总之,卷烟产品消费税政策调整对我们烟草商业企业来说是一次严峻的考验,我们只有积极主动应对,继续深化改革,加强基础管理,转变发展方式,充分挖掘市场潜力,才能确保行业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一、卷烟消费税政策变化的主要内容
我国卷烟消费税从开征以来,经历了四次大调整:1994年以前,烟草业与其他行业一样统一征收60%的产品税;1994年实行“分税制”后将产品税改征增值税,并新增了消费税种,1994年各类卷烟按出厂价统一计征40%的消费税;1998年7月1日,为促使卷烟产品结构合理化,对卷烟消费税税制再次进行改革,调整了卷烟消费税的税率结构,将消费税税率调整为三档,一类烟50%,二、三类烟40%,四、五类烟25%;20xx年6月1日起,对卷烟消费税的计税方法和税率进行了调整,实行从量与从价相结合的复合计税方法,即按量每5万支卷烟计征150元的定额税,从价计征从过去的三档调整为二档,即每条调拨价为50元以上的税率为45%,50元以下的税率为30%;这次卷烟消费税调整与历次相比,主要由以下新变化:
1、卷烟分类标准调高。现行的消费税规定,每标准条(200支,下同)调拨价格在50元(不含增值税)以上(含50元)的卷烟为甲类卷烟,每标准条调拨价格在50元(不含增值税)以下为乙类卷烟,而财税[20xx]84号规定:调拨价格70元/条(含)以上的为甲类卷烟,其余为乙类卷烟。即甲、乙类卷烟分类标准由50元调整到70元。
2、卷烟从价税率调高。财税[20xx]84号规定:甲类卷烟税率调整为56%,乙类卷烟的消费税税率调整为36%,雪茄烟的消费税税率调整为25%,分别比现在执行的45%、30%、25%高11、6、11个百分点。
3、卷烟纳税范围扩大。财税[20xx]84号规定:在卷烟批发环节加征一道从价税,税率5%。即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卷烟批发业务的单位和个人,凡是批发销售的所有牌号规格卷烟的,都要按批发卷烟的销售额(不含增值税)乘以5%的税率缴纳批发环节的消费税。
二、卷烟消费税政策变化对商业企业的影响
此次卷烟消费税政策的调整将对烟草行业产生重大影响:
影响之一:税赋增加。财税[20xx]84号规定对商业环节开征消费税,消费税额依商业批发卷烟销售额(不含增值税)按5%的税率,实行属地征收。这将导致负责卷烟经营销售的烟草商业企业的税赋大量增加,仅以重庆烟草商业为例,按20xx年预计销售收入测算,将增加消费税及城建税、教育费附加6.6亿元,综合考虑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等因素,20xx年应上缴税金将比20xx年实际上缴税收增长一倍。
影响之二:利润大幅减少。这次卷烟消费税政策调整遵循的原则是“确保中央财政收入增加,不减少地方财政既得利益,不增加消费者负担”,国家局决定这次消费税政策调整后卷烟批发价格不提高,增加税收部分由烟草行业自身消化。因此将导致从事卷烟批发为主的烟草商业企业利润大幅减少,将严重影响“卷烟上水平,税利保增长”的目标顺利实现。仍旧以重庆烟草商业为例,由于加征消费并综合对企业所得税影响,共计将减少净利润约5.3亿元。
影响之三:维护卷烟消费市场秩序稳定压力加大。为了使行业卷烟分类标准与税收分类标准相一致,国家烟草专卖局对二、三类卷烟分类标准进行了重新确定,调拨价格70元(含)―100元/条调整为二类卷烟,30元(含)―70元/条调整为三类卷烟,并对一类卷烟调批差价率进行了限制,特别对中华等个别名优卷烟的调批差价率大幅降低,这对非法卷烟、假冒卷烟提供了生存机会,对卷烟消费市场带来冲击,维护卷烟消费市场秩序稳定压力加大。
三、几点应对措施
此次卷烟消费税政策调整是国家面对当前较为严峻的经济形势,缓解国家财政税收压力而进行的宏观调控,我们要站在“两个至上”的高度正确认识,同时也要积极研究,尽量将卷烟消费税政策变化的不利影响降到最低,以确保“卷烟上水平、税利保增长”的目标顺利实现,为此,商业企业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首先、调整营销思路,提高适应市场能力。由于受卷烟消费税政策调整,一些卷烟品牌的生产和销售将产生较大波动,因此商业企业要在深入市场调研基础上,立足品牌发展现状,对本年度及今后的卷烟营销格局及税利重新预测,及时调整营销策略,做好品牌发展的中长期规划,提高适应市场能力,要着重突出抓好以下方面:
一是维护重点骨干品牌稳定。国家局姜局长强调指出:行业能否保持平稳发展,关键在于重点骨干品牌能否稳定成长。这次政策调整,对部分调批差率比较高的重点骨干品牌影响较大,因此确保其平稳运行、良好发展就显得特别重要和紧迫。卷烟商业企业要积极探索按订单组织货源的供货方式,增强市场预测能力,准确把握市场真实需求,按照市场真实需求组织货源,保持市场和品牌稳定,保证重点骨干品牌平稳投放、避免出现大的波动。
二是加大一、二、三类卷烟品牌培育。这次政策调整,国家局统一了全国卷烟牌号、规格调批差率,由于一、二、三类卷烟差率较高,四、五类卷烟差率较低,对产品结构相对偏低的商业企业利润影响可能较大,因此,各商业企业要因地制宜制订切合本企业本地消费市场实际的营销策略,加强对适销的一、二、三类卷烟品牌培育,进一步优化卷烟销售结构,提高卷烟单箱销售收入。
三是要重视四五类低档卷烟的销售。四五类卷烟是销量持续增长的基础,要积极组织适销对路的低档卷烟满足市场需求,提高农村市场服务水平,稳定农村卷烟市场,确保销量的增长从而提高企业经济效益。
其次、加大打假力度,维护良好的卷烟市场秩序。烟草专卖执法部门要坚持“内管外打”的方针,深入开展卷烟打假活动,加强对卷烟市场的监管,畅通举报渠道,加强对假、私、非卷烟的打击,维护正常的烟草市场秩序,为卷烟的销售提供市场空间;深化政府烟草打假机制,营造浩大的打假声势,形成人人识假、人人打假的良好氛围,为保增长、促发展营造良好环境。
第三、开展技术创新,节能减耗促进效益快速增长。增强自主创新能力是企业战略的核心,国家局姜成康曾经指出:“实现中国烟草由大变强目标,要大力推进自主创新,切实转变增长方式”。因此商业企业要积极开展自主创新活动,通过优化工作流程、提高管理效能,强化预算考核、加强成本控制,提高员工技能水平、创建学习型企业等措施改变因循守旧的传统管理模式,建立以市场为导向、以效益为中心的现代流通企业,促进企业经济快速增长。
第四、加强工商协同,提高共同抵御风险能力。通过建立健全工商定期沟通协调机制,加强信息的互通和共享,共同做好卷烟品牌的培育工作,提高工商企业共同抵御风险能力。
总之,卷烟产品消费税政策调整对烟草商业企业来说是一次严峻的考验,只有积极主动应对,继续深化改革,加强基础管理,转变发展方式,充分挖掘市场潜力,才能确保行业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2024年税收调查报告篇4
企业员工是企业生产经营不可缺少的劳动力资源,他们是物质财富的创造者。一个企业的员工素质高低决定着企业发展的前途和命运,同样也对企业经济效益有着重大影响。当然,合理的员工人数应当与企业的生产经营规模相适应,冗余的人员将会增加企业经济负担,但可以减少所得税。
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规定:实行计税工资的企业,应当在计税工资标准的范围内按实列支,超过计税工资标准的,不得在税前列支。
因此,当工资总额一定时,有两个互为反比的因素影响计税工资,一个是员工人数,另一个是平均工资。当员工人数增加时,会降低平均工资。当平均工资低于或等于计税工资标准,则可全额在税前扣除,否则超过计税工资的部分不得在税前扣除。例如:某有限公司企业所得税实行查帐征收,年工资总额为120xx00元,员工人数为100人,当地计税工资人平月标准为960元,企业所得税率为33,则该企业人均月工资为1000元,超过月标准计税工资40元,因此,超过的工资额40×12×100=48000元不得税前扣除,应当缴纳企业所得税48000×33=15840元。当工资总额不变,员工人数增加为125人时,则人均月工资为800元,小于计税工资月标准960元,可以全额税前扣除,免缴企业所得税。如果该企业为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或合伙企业并实行查帐征收个人所得税,则同样也会影响到个人所得税。因此,企业员工人数的增减变动,会影响到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
随着国有、集体企业的民营化改造及劳动人事体制的改革,原来的全民人员和集体人员已基本被私营雇用工所取代,企业用工除特殊行业外一般无须任何部门批准。不论是城市还是农村,只要符合企业用人标准,就可录用。虽然这样解除了企业人事制度上的束缚,增强了企业用工的灵活性,促进了企业人力资源合理配置,提高了企业的劳动生产率,但给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带来管理上的不便,特别是给税收管理工作带来一些新的问题。
在税收工作实践中,我们发现一些企业特别是建筑安装企业将雇用工工资和非雇用工的劳务报酬混淆在一起,用工资单作为支出凭证,计入“应付工资”科目,作为企业工资总额在税前列支。这不仅给税务机关在审查企业计税工资总额时增加难度,而且会发生偷逃营业税的行为。特别是临时工与外部提供劳务在实际操作中难以划分,比如:季节性生产经营临时用工、突击性生产经营临时用工和外部人员为企业提供商品购销、建筑安装修缮、运输装卸、代理等劳务,企业在财务处理上,绝大多数是以
“工资”形式进行会计处理的,这不仅逃避缴纳营业税,而且对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也产生影响。更有甚者通过虚列工资抽逃资金、列支超支的业务招待费及其他非法支出等偷逃税收。而现行的财政税收法规在企业员工性质界定上,只有原则性的规定,却没有明确规范措施,可操作性差,不便于税收管理,容易诱发避税和偷税行为。
那么,如何才能避免上述现象的发生呢?我认为,可以采取以下四点措施:
一、以规章形式规定,纳入社会保障范围的员工为企业雇用工。
国家税务总局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规章形式规定:企业应当建立劳动人事档案,只有企业与应聘人员签订雇用合同,并经县级以上(含县级)的劳动社会保障部门公证后录用的各种管理、技术、生产经营或服务人员,且为其缴纳各种社会保障金的,方可作为企业员工即雇用员工。否则,一律视为外来劳务工即非雇用工。
二、强化信息采集,要求企业按月报告企业员工情况。
当前,税务机关要求企业报送的纳税资料主要有纳税申报表、代扣代缴税款报告表、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及现金流量表等,而这些资料无法满足对计税工资审核的需要。因此,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五条规定,要求企业向税务机关提供雇用合同并按月报送《企业员工情况月报表》,作为税费征收、纳税评估和税收检查的重要依据。其报表内容主要包括:员工姓名、年龄、性别、身份证或护照号码、家庭住址、联系电话、工种、工资标准、进出企业时间、企业当月提取工资总额及实发工资总额等项目。对于员工人数较多的企业,可以规定每年1月份报告企业全部员工的情况,其他月份则报告每月的员工变动情况,这样既可以减轻企业办税人员的工作量,又能满足税收管理工作的需要。
三、加强监督管理,防止弄虚作假。
税收日常管理是一项基础性管理工作,其管理质量的高低最直接的表现就是纳税人能否做
到及时如实申报缴纳税款。因此,加强税收日常监督管理非常重要,特别是对企业员工的监督管理上,要求税务人员经常深入企业车间、店堂了解企业员工情况,进行必要的抽查核实,因此,这项工作要求细致踏实,不能蜻蜓点水,否则就失去意义。只有这样,才能尽可能防止企业在员工人数上做文章,企图达到偷逃税收的目的。
四、加大纳税评估和税收检查的力度,规范企业行为。
多年来的税收实践,使我深刻地认识到,纳税评估和税收检查工作应当把重点放在计税工资和原料、产成品成本核算上,这恰恰是税收评估和检查的难点,特别是计税工资的审核难度较大,企业常用此法以达到避税和偷税目的。这主要是因为企业人员具有一定的流动性,不确定性因素较大,又缺泛制约机制,因而更具有隐蔽性。因此,税务机关应当通过纳税评估和税收检查工作,有针对性地对企业人力资源分布、使用情况和计提发放工资方面,进行细致地评估和审查,看企业有无虚列员工人数,故意降低人均工资数额以及将非雇用工作为雇用工,用工资单列支劳务报酬等现象,一经发现应当督促企业进行纠正,并处以一定数额的罚款,情节严重触犯刑律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追究相关人员的刑事责任。只有通过有效的纳税评估和税收检查工作,才可以规范企业的行为,尽可能减少税收的流失。
2024年税收调查报告篇5
为了解掌握物流企业税收试点效果和存在问题,进一步完善有利于物流企业经营发展的税收政策,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受全国现代物流工作部际联席会议的委托,承担了《我国现代物流业税收管理研究》课题。为此,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和国家发展改革委经济运行局开展了物流税收试点企业问卷调查,共收回有效调查问卷33份,并于20__年6月22日在北京召开了“部分物流税收试点企业座谈会”,44家物流税收试点企业的负责人和财务主管参加了会议。
五大问题需要明确
“所属企业”的认定问题。按文件规定“纳入试点名单的物流企业及所属企业”的概念,但对“所属企业”没有明确界定,许多试点企业的分支机构和控股机构因此不能全面享受试点政策。如,上海佳吉快运有限公司在全国设立了1100多个经营网点,拥有自备车辆1000多台,并利用2000多台合同车辆和外雇车辆,年营业额达18.6亿元,但仍有22%的独立核算分公司享受不到国家赋予总公司的试点政策。
“仓储费”的界定问题。按规定:“试点企业将承揽的仓储业务分给其他单位并由其统一收取价款的,应以该企业取得的全部收入减去付给其他仓储合作方的仓储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计算征收营业税。”但没有对什么是“仓储业务”和“仓储费”明确界定,如仓库的租赁费用和营运、管理、维护费用,在仓储环节完成的装卸、搬运、分拆、加工、包装、信息服务等。由于对此缺乏明确界定,各地在执行中不易掌握。
关于营业额减除项目凭证管理问题。文件规定:“营业额减除项目支付款项发生在境内的,该减除项目支付款项凭证必须是发票或经税务机关认可的合法有效凭证”。现在的问题是,我国公路运输总量中大部分为个体运输车辆,组织化程度低,流动性大,不能够方便地取得合法有效凭证,而又确实是公路货运市场的“主力军”。试点企业因凭证缺乏,无法实行营业额减除项目的确定,使试点的效果大打折扣。个体司机开展运输业务开票难的问题是目前全国比较普遍的问题,由于缺乏监管体系与便捷方便的代开票服务,导致“卖发票、假发票”现象突出。一方面国家税款流失严重,另一方面诚信守法的企业享受不到应有政策。
货代业务减除的问题。有企业反映,货代代开票纳税人从事联运业务的,支付给其他联运合作方的各种费用,目前还不能列入营业额减除项目。还有部分物流企业提出了自有铁路专用线的运营收入不能够开具运输业发票的问题。
伴随营业税发生的附带税种的减除问题。部分企业提出当运输业发票采用差额纳税后,附加的印花税、防洪基金、副食品价格调整基金等仍然按全额纳税。
税收监管突出的问题
自开票纳税人的管理思路已经不适应我国现代物流业发展的实际情况。按照现行政策规定,自开票纳税资格的认定,必须具有自备车辆,只有自备车辆运输的货物量才能开具普通运输发票,有的地方还规定了每辆车的额度限制和属地限制。而整合社会资源,提供一体化的物流服务,不仅是物流企业的核心竞争力所在和现代物流业创造社会价值的基本模式,也是解决我国大部分公路运输车辆个体化现象税收监管困难的有效途径。如果再延续这种硬性要求企业自备车辆的传统思维,将会削弱我国物流企业的核心竞争力,阻碍现代物流业在我国的发展。
物流服务业务税负较重,税率不统一,增值税抵扣政策不一致。物流属于充分竞争的劳动密集型微利行业,全行业平均利润率在3-5%之间,目前的税负显然偏高。而且各个业务环节税率不统一,增值税抵扣政策不一致。在开展运输业务时开具货物运输业发票,缴纳3%的营业税,并允许抵扣工商企业增值税进项,而仓储、装卸、配送等业务只能开具服务业发票,缴纳5%的营业税,还没有纳入工商企业增值税进项抵扣范围。根据第三次全国经济普查数据显示,仓储业务利润率仅为2.6%,不仅低于全行业平均水平,更低于道路运输业的盈利水平。仓储业是更加需要政策扶持和引导的行业,而仓储业营业税税率为5%,反而高于运输业。同时,现代物流一体化的要求逐步提高,一些综合性物流业务和供应链服务已经很难简单地区分运输部分和仓储部分,在物流收入核算上也逐步向物流费用总包、销售比例核算的模式发展。这样人为划分,不仅给物流企业财务管理与核算带来了一定困难,也不利于税务部门征收管理。
物流业务发票种类繁多,不易监管。据不完全统计,我国目前物流业使用发票有普通运输业发票、服务业发票和行政事业性收费发票3大类,共20余种。这些发票都有不同的使用范围、标准和要求,繁杂的发票种类带来了多方面的负面影响:一是物流企业财务管理复杂,管理成本高,限制了业务集成和网络扩展;二是税务部门拉长了管控链条,增加了监管的难度,降低了征收执法的效果;三是物流企业所服务的生产型企业无法精确估算综合物流成本,影响企业产品成本分析和市场决策;四是束缚了守法企业的手脚,给不法企业留下可乘之机,不利于形成诚信守法的社会环境。
物流业税收政策与建议
税收政策是关系物流业发展的重要制度因素。结合我国现代物流业发展的需要和物流税收试点中出现的普遍问题,提出以下关于深化物流业税收改革的政策建议:
建议一:明确现有试点政策,研究解决执行中遇到的具体问题
第一,明确试点企业“所属企业”的范围。建议把“试点企业所属企业”界定为试点企业的分公司、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和相对控股的参股公司。这些“所属企业”不论是否具有自开票纳税人的资格,均可以享受试点企业总部的相关政策。
第二,界定试点企业“仓储业务”差额纳税的内涵。建议用“库存分拨管理”的现代物流管理范畴进行解释,将现代物流企业在“库存分拨管理”业务中的仓库租赁费用、营运、管理、维护费用,在库存分拨管理环节完成的装卸、盘点、搬运、分拣、加工、包装、信息服务等费用解释为试点政策“仓储业务”的内涵,并以此来解释(国税发[20__]208号)文关于“仓储业务”及“仓储费”的含义。
第三,放宽“自开票纳税人”资格的限制。现阶段首先放开自开票纳税人拥有车辆车籍登记的地域限制,不论车辆在何地注册,都可以认定为自有车辆;放开集团型企业各分支机构的限制,对一家集团型企业可以考核其总的车辆数量,但不要求每一个分支机构必备车辆;放宽单车货物量的限制,对其实际从事的物流配送服务与运输服务部分在一定范围内允许开具运输业发票。
第四,承认货代代开票纳税人及“联运业务”的营业额减除项目。货代代开票纳税人从事联运业务的,支付给其他联运合作方的各种费用,允许列入营业额减除项目。如纳税人从事联运、分运、物流业务,以其向货主收取的全部运费及其他价外收费减去付给其他运输合作方运费(物流劳务费用)后的余额为营业额计征营业税。
第五,解决伴随营业税发生的附带税种的减除问题。当运输业发票采用差额纳税时,允许附加的印花税、防洪基金、副食品价格调节基金等实行同等的差额纳税。
建议二:通过多种方式,扩大试点范围,减少行政审批和自由裁量权
第一,从行业入手,扩大试点。建议在目前已有明确界定的仓储行业全面实行营业税差额纳税政策,顺应制造、交通、仓储等行业供应链一体化协调发展的需要。进一步研究快递业务适用税收政策,重新明确快递业务适用的营业税税目,合理确定其适用营业税政策及征收管理办法。在此基础上,对已经相对成熟的汽车物流、医药物流、家电物流等推开全行业试点。
第二,从区域入手,扩大试点。建议选择物流业发展相对成熟,监管制度比较健全的深圳特区、上海浦东新区、天津滨海新区和大连大窑湾保税港区等地,进行区域性试点。利用成都、重庆城乡一体化综合改革试验区的机会,研究中西部和农村物流业的税收扶持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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