只有保持思路清晰,才能将申请书写的出色, ,那么你知道申请书的写作格式吗,美篇巴巴小编今天就为您带来了土地合户申请书8篇,相信一定会对你有所帮助。
土地合户申请书篇1
一、项目名称:土地证书延期
二、受理部门:土地使用者为个人或农村集体用地的,由所在城区国土分局受理,其余的在政务服务中心或所在城区国土分局均可受理。
三、实施主体:由南宁市国土资源局审核,报南宁市人民政府批准。
四、申请条件:按国有划拨决定书或出让合同约定土地使用条件使用土地的。
五、应提交的资料清单:
(1)土地证延期申请书,原件1份,(统一格式,在受理地点领取或从南宁市国土资源局网站上下载,a3纸规格)
(2)土地使用者资格确认材料:
①土地使用者为企业的,提供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
②土地使用者为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的,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
③土地使用者为个人的,个人身份证或户籍证明,复印件1份。
(3)委托办理的,提供经办委托书(申请者为个人的,委托关系双方须到受理地点当面签字委托,委托人不能到场的,须提供公正委托书),原件1份。
(4)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
(5)《国有土地使用证》,原件1份。
(6)单位的提供《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包括建设红线图、《南宁市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附件》)和《建设施工许可证》,个人的提供《建设施工许可证》,复印件1份。
(7)单位的`提供经规划部门审批的最新规划总平图,复印件1份。
(8)在原邕宁县国土局办理土地登记的,须提供出让合同、地价款(出让金)缴
纳凭证及契税完税证明,复印件各1份。
特别说明:
申请人必须提供真实有效的材料,凡是要求提供复印件的,须同时提供原件核对,如特殊情况无法提供原件核对的,须加盖原件存放单位的公章,个人身份证须双面复印,图纸必须按原件比例复印,不能缩印。
六、行政收费:无
七、审批时限:办理指导时限为7个工作日。
八、业务办理流程示意图:指导时限7个工作日
土地合户申请书篇2
xxx土地管理局:
xx第二发电厂工程,已经国家计委[1994]94号文件批准立项,是“九五”计划国家安排今年要开工的新建工程。xx第二发电厂一期工程规模建设4x200mw燃煤供热机组,既可缓解xxxx的缺电局面,又可为xx市提供冬季采暖热源,同时也可改善xx城市的环境。该项目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环保效益都很明显。
xx第二发电厂厂址是经多种力案反复比较,各方面专家论证,逐级上报审批的,最终定位于市东南郊约八公里处,东依东山坡,西临市规划区东环路边缘,南临电厂,距电厂约2.5公里。
本工程规划一期工程4x2i)0mw,留有扩建余地。一期工程按可研估算动态投资为57.3377亿元,其中60%为国家能源开发银行投资,40%由自治区投资。一期工程建成投产,每年可为电网提供48xl08千瓦时电量,冬季最大可向xxxx市提供1680吨,,时低压蒸汽热源,年产值约20亿元。
本工程自1991年启动前期工作,至今已有六个年头。现已完成工程选址、工程立项、初步可行性研究、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等工作。锅炉、汽轮机、发电机等三大主机已同制造厂家签订技术协议。前期工作完成20xx万元(实际支付l000万元),计划今年8月开工,1998年l2月第一台200mw机组投产,至20xx年4x200mw机组全部建成投产。
依据电厂工艺布置要求,申请征购在规划蓝线图范围内的土地共101公顷,约合1515亩,作为xx第二发电厂厂区建设用地。其中包含八户梁村的9亩旱地,a军区36007部队7.32亩林带,其余均为天然草场,特请贵局办理有关xx电厂用地报批和征地取证手续。望划定红线,以便早日开工。
用地申请人:xxx(章)
xxx年xx月xx日
土地合户申请书篇3
普安县国土资源局:
经认真审阅贵局国有土地使用权挂牌出让文件,并实地踏勘宗地后,对《挂牌成交确认书》、《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及其他规定无异议,我们要求申请参加贵局于20xx年1月1~10日举行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挂牌出让活动,竞买普安县盘水镇东街18号(原矿冶公司商业门市)共有国有土地使用权面积293.23平方米(其中共用分摊面积37.05平方米)及建筑面积91.8平方米。
附:
1、营业执照复印件;
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
3、身份证复印件。
我们愿意支付本次竞买的履约保证金人民币8万元整及报名费人民币500元。如能竞得,我们保证按规定与贵局签订《挂牌成交确认书》、《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并于挂牌成交确认书签定后10日内付清全部成交价款。否则,履约保证金可由贵局没收,并由我们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竞买人盖章:xx
法定代表人(签名):xx
联系人:xx
联系电话:xx
地址:xx
邮政编码:xx
申请日期:xx年xx月xx日
土地合户申请书篇4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截止20xx年1月,我国颁发的土地证书主要有三种:
1、集体土地所有权证。县级人民政府对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进行登记造册,核发集体土地所有权证,确认所有权。
2、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证。县级人民政府对集体所有的依法用于非农业建设的土地进行登记造册,核发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证,确认建设用地使用权。
3、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单位和个人依法使用的国有土地进行登记造册,核发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确认国有土地使用权。
土地证办理申请书:
关于办理土地登记和权属证明的申请市国土资源局:
我公司原有划拨土地(使用权)65。12亩。根据市政府《关于粮食工作有关问题》[20xx年(1)号]专题会议纪要精神,我公司已于20xx年10月将该宗土地中的57亩土地,交由市土地储备中心以[十政储出(20xx)59号出让宗地]向社会公开出让使用权。剩余8亩土地,按照市政府对《市粮食局关于保留原二堰粮库部分土地用于还建相关项目建设的请示》的批复意见,仍保留划拨地的性质,留给市粮油储备公司用于市粮油批发市场、市军粮供应中心、市粮油食品检测站等项目建设用地。为此,特申请对保留的8亩土地,仍按国有划拨地性质,办理《国有土地使用证》。
特此申请
20xx年10月26日
土地合户申请书篇5
申请人李,男,汉族,1952年xx月13日生,住址:山西省xx县xx镇三元村;身份证号:
被申请人山西省娄烦县国土资源管理局,住所地:娄烦县城南大街
法定代表人阴建军,职务:局长。
复议请求:
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娄国土资监罚〔20xx〕号土地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具体行政行为。
事实和理由:
一、被申请人于20xx年6月5日作出的处罚决定书相对人错误。李某已于1999年3月与离婚,所有夫妻共同财产全部归韩秀珍所有,处罚决定书相对人应是韩秀珍而不是李某。
二、被申请人作出的处罚决定书,认定申请人占用林地错误。20xx年县政府批准申请人取得0。3亩集体建设用地,批准用地之前此地早已没有林木(政府修路时已将林木全部砍伐完),不属林地。政府批准申请人取得建设用地,处罚决定书却认定占林地,不符合事实。
三、被申请人作出的处罚决定书认定申请人非法占地不符合事实。处罚决定书认定申请人于1995年在位于三元村滨河北路边,涧河一号桥北建房,现实际占地面积为1003。08平方米(占地时地类,其中三元村集体建设用地375。62平方米,三元村林地627。46平方米),建筑面积355。6平方米,20xx年县政府批准占用0。3亩,超占面积为803。08平方米(占地时地类,其中三元村集体建设用地175。62平方米,三元村林地627。46平方米),属非法占用地,此认定不符合事实。而事实上八十年代初李贵堂和李景生就建了予制板厂,申请人于1997年8月10日购买了此予制板厂,当时订了契约,并有李建峰代笔,李存怀作证(见证据5、6)。此予制板厂长27米宽21米,共计567平方米。20xx年县政府批准申请人另取得0。3亩集体建设用地使用证(见证据7),申请人在此建造了房屋(见证据8)。购买予制板厂房屋占地和批准的0。3亩用地面积已达767平方米,还没有包括院子占地,处罚决定书却认定申请人违法占地达803。08平方米,违背事实,认定错误,依法应予撤销。
综上,申请人为维护自己合法权益,依法向贵局申请行政复议,请求贵局支持申请人的复议请求。
此致
山西省太原市国土资源??
申请人
年月日
土地合户申请书篇6
申请人:赵天伦 男 汉族 初中文化 56岁 住界首市王集镇赵集行政村赵玉庄157号
被申请人:赵天现 男 汉族 初中文化 56岁 住界首市王集镇赵集行政村赵玉庄
请求事项:请求依法确认,将位于赵玉村东头桥西柏油路南的一宗土地的使用权(东邻赵天现、西邻沟北邻路南邻地)确权给申请人使用。
事实和理由: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同住赵玉庄,申请人赵天伦的父亲赵金亮和被申请人赵天现的父亲赵金拔是亲兄弟。申请人赵天伦的父亲赵金亮在世时,因申请人赵天伦的弟弟李修贤(小时候给姓李的了)xxxx—xxxx年在赵玉村桥西路南烧吊窑,占用赵集寨瞿金佳组的荒地,申请人的父亲赵金亮就把自己的可耕地1.7亩,和同村村民赵天山的可耕地(东地大园子)进行调换,赵天山又和同村村民赵锦金的可耕地(在赵集寨后)进行调换,赵锦金又和瞿金佳进行调换。这样经过四次调整,就把赵集寨瞿金佳组在赵玉村东头的`可耕地调到了赵集寨后。xxxx年申请人赵天伦的弟弟李修贤不烧吊窑时,又把此1.7亩可耕地,退还给申请人赵天伦的父亲赵金亮。xxxx年因申请人的父亲赵金亮年老多病,就把此地块交给被申请人赵天现代耕代种至今。申请人的父亲赵金亮死后,有申请人赵天伦一人出钱出物办的丧事,其他人没有出过一分钱,因为申请人的继母曹美荣仍然在世,
申请人赵天伦并没有主张使用权,因此地块的收入属于申请人的继母曹美荣受益,现在申请人的继母曹美荣已去世,申请人依法要回此地块的使用权。申请人赵天伦多次找到被申请人赵天现协商解决此事,但被申请人赵天现,以替申请人的父亲赵金亮看病付过药费(没有任何证明只是口说)和此地块已经曹美荣调到梁庄西头为由拒不把此地块的使用权交给申请人赵天伦。经村干部、镇司法所多次调解无效。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法》第十六条、《安徽省土地权属争议处理条例》第三十条 第三十四条之规定,申请王集镇人民政府依法支持申请人的请求。
附:1、身份证复印件一份以证实自己有诉讼的权利。
2、xxxx年地改时赵玉村的地亩册子以证明所争议地块的使用权属于申请人的父亲赵金亮。
3、xxxx年xx月xx日赵天现与赵华东签订的合同及被申请人领取租金的证词一份以证明被申请人赵天现说xxxx年之前已调整为假话。
此致
王集镇人民政府
申请人:
土地合户申请书篇7
尊敬的领导:
我们是武汉投资发展x限公司,资金实力雄厚,主要从事工业、农业、商业、交通、能源、文化教育、科技、建筑、服务业的投资及开发综合业务;同时还从事化工产品、机电设备、建筑装饰材料、五金家电的许可销售。目前已经初步形成相对健全的业务结构、拥有相对成熟的客户网络和商家资源,盈利始终保持了稳健向上的良好态势。
在世界经济遭遇萧条滑坡的背景下,中国经济连年保持快速的增长势头,大武汉作为中部的龙头城市,城市建设日新月异,经济发展形势傲人,商业活动异常活络,这大大刺激了武汉商务宾馆、写字楼、管理咨询以及融资服务等基础配套业务的蓬勃发展,成为近年以及可预期的较长时间内的市场盈利热点。武汉xxxx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凭借敏锐的市场洞察力与专业的投资眼光,将集中现有的资本优势,大力投资以上市场热点项目,实现资本盈利的最大化。
经我公司悉心了解,获知在江岸区有一片九余亩的土地,因种种复杂原因与该地村民经常发生土地纷争,导致该地块长期闲置,不能有效实现其应有的巨大经济价值,同时也影响了原本和谐的军民关系。经过认真考察,我公司评估认为该地块符合公司目前的投资方向,本公司也有自身的人脉资源优势可以化解长期存在于xxxxx与村民之间的土地争议,友好合作、科学开发、有效经营,谋求xxxxx、村民与我公司三方共赢的良好局面。
为此,我公司经过慎重考虑,特向xxxxx申请租赁该地块(含其附着物)30年的使用权,拟投资1500—1800万人民币,开发建设一座约1万平米的高品质综合办公楼,融写字楼、商务住宿、企业服务等于一体,打造该地块所在区域醒目的商务服务综合体,带动周边的人气与发展,以提升xxxxx闲置资源的充分利用,为该地村民提供更多的就业机会以及投资机遇,促进军民和谐,为和谐武汉贡献一份绵薄之力。
具体的承租原则是:
一、在双方协商后正式签订土地租赁合同,并迅速着手综合办公楼的规划、设计、建设、经营准备等全面工作,充分尊重与吸纳xxxxx的指导意见,有关政府部门的相关审批手续,我公司负责办理,请xxxxx配合协助。
二、合同期内,我公司向xxxxx按年缴纳合同约定的土地租金;综合办公楼建成后,我公司自主经营,自负盈亏,xxxxx不具体参与我公司的经营管理。合同约定租赁期满,xxxxx无偿收回该地块使用权及其附着物的一切权利,但我公司保持优先续租权,续租事宜届时另行协商议定。
三、合同期内,xxxxx与我公司将基于该地块的实测面积,提供土地平面图,合理协商约定租金标准;
四、签订土地租赁合同后,我公司在10个工作日内,向xxxxx一次性支付一年的土地租金,此后提前一个月一次性交付下年度的土地租金。如果我公司不能按时交纳土地租金,xxxxx有权收取滞纳金,逾期达到合同约定的时长,还可以中止租赁合同。
我们将如期完成综合办公楼的开发建设,聘请专业团队进行科学经营管理,树立该土地所在区域综合商务办公楼的标杆,有利于xxxxx盘活自有资源,有利于村民就业发展,有利于政府收税,有利于构建军民和谐,我们诚请xxxxx给予大力支持,尽快批复我们的土地租赁申请,让我们大显身手,大展宏图,为区域经济发展作贡献。
申请人:xxx
20xx年xx月xx日
土地合户申请书篇8
申请人:**市**乡**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市**乡**村
法定代表人:麻,任村主任。联系电话:。
被申请人:**市**乡**村民委员会第**村民组。
负责人:麻,任组长。
被申请人:**市**乡**村民委员会第二村民组。
负责人:麻,任组长。
被申请人:**市**乡**村民委员会第三村民组。
负责人:麻,任组长。
被申请人:**市**乡**村民委员会第四村民组。
负责人:麻,任组长。
请求事项:
请求**市国土资源局依据《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依法解决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关于**村山及其山周围相关土地的权属争议,依法确定山及周围相关土地属于申请人村集体所有。
事实和理由: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存在争议的土地位于**市**乡**村的北部,林场以东,四至为北至**乡**村地界,南至**村三、四组地界,东到**村地界 ,西到林场以东,包括山土地和周围的耕地约310亩。其中山沿山势从西向东分为疏林区、林区和其他未利用地,该山东北角**村与**村的交界地带,则属于其他未利用地(荒山或荒坡),而该山的西半部属于疏林区、林区(来源于**市**乡基本农田保护区域图)。上述土地自土地改革以来一直没有明确确权,申请人**村集体与被申请人**村第一、二、三、四组组集体均没有依据《土地登记规则》的规定申请初始登记,因此截止现在都没有领取到《集体土地所有权证》或《集体土地使用权证》。(只是在20xx年12月份部分在半个山西部种植树木的村民领取了《林权证》)因为上述土地没有确权发证,所以自20xx年土地改革以来纷争不断。其间虽然暂时形成过分配方案,但因为界线不明尤其是关于**市**乡**煤矿引发的利益之争,导致不断出现新的争夺土地所有权矛盾。20xx年10月份,在山东北角**村与**村的交界地带成立了**市**乡**煤矿,矿区涵盖山及周围部分土地,因此引发占地费和装车费之争。同时因为谁是所有权人不明,导致发包人不同,而发包地块相同或交叉的各种承包合同及占地协议不断出现,这不仅直接损害全体村民的利益(长期以来无法取得《农村土地承包经营证》),而切使相关承包人和占地企业苦不堪言,甚至引发诉讼案件。
申请人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十条规定:…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三款 规定:乡(镇)、村办企事业单位采用上述以外的方式占用的集体土地,或虽采用上述方式,但目前土地利用不合理的,如荒废、闲置等,应将其全部或部分土地退还原村或乡农民集体,或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市**乡**煤矿开办之初属村办煤矿,是村办企业,其成立时的所有手续包括用地手续均是以**村村集体的名义办理,所取得的收益也有全村进行分配,全村包括被申请人的四个村民组也未提出过异议。根据上述规定,该煤矿经主管机关审批时的矿区占地(即争议土地)应为申请人**村村集体所有。故申请依法调查处理。
此致
**市国土资源??
申请人:**市**乡**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麻
20xx年12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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