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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执行申请书优质5篇

对待申请书的写作不能敷衍,它是直接交给上级审批的文件,申请书的使用场合在当今的社会中是越来越多了,你真的知道申请书的写作格式吗,美篇巴巴小编今天就为您带来了预执行申请书优质5篇,相信一定会对你有所帮助。

预执行申请书优质5篇

预执行申请书篇1

根据以上参与债权分配的条件,普通债权人只要符合以上所述的各项条件就能够申请参与分配,但是是否能申请参与分配和是否能确实分配到财产不是等同的。

按照我国法律的规定,应当首先扣除参与分配的各债权人的执行费用,余额用于清偿。那么参与分配的顺序是:

(一)法定债权。如财产保全产生的债务。

(二)有担保权的债务。即在产生债权债务的时候设立了担保物或者保证人的债务。

(三)首先采取查封等措施的。

(四)普通债权。也就是普通的借贷关系,没有什么担保抵押之类保障的债权。

(五)行政或刑事处罚。我国法律主要保护公民的利益,因此先保障公民的其他债权得到偿还才能分配行政或刑事处罚的债权。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一个顺序中有多个债权人并且财产不足够清偿全部债务的时候,分配原则按照债权人之间的比例进行偿还。

综合上面所说的,想要参与分配那么就必须要写一份申请书,这样才能保障自己的做法是属于合法的,因此,在写申请书的时候一定要写清楚里面的内容,最重要的就是当事人必须要取得执行的依据,这样才能更好让执法人员同意自己的诉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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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为doc格式

预执行申请书篇2

一、劳动争议先予执行申请书

申请人:

被申请人:xxxxx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ⅩⅩⅩ,职务:xxx。

请求事项:

申请先予执行被申请人ⅩⅩ公司向申请人支付拖欠的工资合共xx元。

事实和理由:

申请人ⅩⅩ与被申请人ⅩⅩ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于Ⅹ年Ⅹ月Ⅹ日xx市xx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诉,佛山市顺德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于x年x月x日受理了申诉。ⅩⅩ与ⅩⅩ公司之间劳动法律关系明确,被申请人拖欠申请人工资将近一年,致使申请人及其家人的生活陷入了困难之中,并给申请人及其家人的精神造成了巨大的精神痛苦及伤害,不先予执行将使申请人的生活受到严重影响;而且被申请人由逃跑拒绝支付工资的情形,不先予执行将导致日后无法执行,严重损害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为缓决申请人目前生活的燃眉之急,特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44条规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七条的规定,特向佛山市顺德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对被申请人ⅩⅩ公司强制先予执行。

此致

xx市xx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申请人:

Ⅹ年Ⅹ月Ⅹ日

二、适用先予执行的情形有哪些

?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七条规定:“人民法院对下列案件,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先予执行:

(一)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的;

(二)追索劳动报酬的;

(三)因情况紧急需要先予执行的。”

民事诉讼程序设置先予执行制度的目的是考虑上述生活困难的当事人在期待权利保障过程中的救急性措施,其中追索劳动报酬案件被列入其中,可见先予执行制度在处理劳动争议程序中的必要性。劳动争议仲裁程序如同诉讼程序一样,在程序进行中,劳动者的生活已经处于非常困难的情况下,可以采取先予执行措施。先予执行措施带有强制性,只能由人民法院采取,但劳动争议仲裁程序作为独立的程序,如果没有该制度的保障,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的程序机制就是不完善的。仲裁庭不能直接采取先予执行措施,但仲裁庭可以裁决先予执行,移送人民法院执行。

三、适用先予执行需要注意的几点

1、仅对特定类型案件可以申请先予执行。这些特定类型案件是指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的案件。其他类型的案件不适用先予执行。

2、必须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只有当事人申请,仲裁庭才能作出先予执行的裁定。如果当事人不申请,仲裁庭不能主动作出先予执行的裁决。

为了更好地保护劳动者的权益,法律规定:“劳动者申请先予执行的,可以不提供担保。”一般来说,提供担保的目的,在于保护被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当因申请人申请错误使被申请人遭受损失时,对被申请人的赔偿有保障。在劳动争议仲裁案件中,劳动者生活一般面临暂时性困难,这时候再让劳动者提供担保无异于雪上加霜,考虑到实际情况,法律规定:“劳动者申请先予执行的,可以不提供担保。”

大家在提交申请书以后,劳动争议处理部门也将会根据大家申请,按照规定的法定程序进行处理,涉及到大家签字确认的部分也会及时通知。劳动争议先予执行也是保障大家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失。

预执行申请书篇3

案外人:李xx,男,汉族,1960年5月23日生,住中牟县xx镇青年东路xx号院x排x号,身份证号:41012219xxx5230xxx。电话:139371xxxx

申请执行人: 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xx路支行(原郑州市商业银行xx路支行),地址:郑州市金水区xxx3号1-3层a号;

负责人:xxx职务:经理

被执行人:冉xx,男,汉族,1970年3月1日生,住中牟县xx洞上38号,身份证号;41012219xx0x010xx9,电话:13608xx27xx

申请请求:

1、请求撤销金水区法院(20xx)金执字第268-1号执行裁定书;

2、请求解除对位于中牟县官渡大街与城东路口东南角向东第二栋四楼的房屋的查封并停止拍卖。

事实与理由 案外人李xx与被执行人冉xx于20xx年4月29日口头订立了《房屋买卖合同》,按照约定被执行人冉xx将位于中牟县官渡大街与城东路口东南角向东第二栋四楼的房屋出售给李xx,案外人李玉忠支付了全部房款八万元整,并入住该房屋,20xx年9月10日被执行人冉xx擅自将该房屋抵押给郑州市商业银行xx路支行(现郑州银行xx路支行),并办理抵押登记手续,现郑州市商业银行xx路支行已经申请法院查封并执行涉案房屋,申请人认为人民法院的查封、执行

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之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七条之规定,请求人民法院撤销(20xx)金执字第268-1号执行裁定书并依法解除对涉案房屋的查封并停止执行。

此致

金水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

年 月日

附相关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十八条 金钱债权执行中,买受人对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提出异议,符合下列情形且其权利能够排除执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签订合法有效的书面买卖合同;

(二)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合法占有该不动产;

(三)已支付全部价款,或者已按照合同约定支付部分价款且将剩余价款按照人民法院的要求交付执行;

(四)非因买受人自身原因未办理过户登记。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 第十七条 被执行人将其所有的需要办理过户登记的财产出卖给第三人,第三人已经支付部分或者全部价款并实际占有该财产,但尚未办理产权过户登记手续的,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第三人已经支付全部价款并实际占有,但未办理过户登记手续的,如果第三人对此没有过错,人民法院不得查封、扣押、冻结。

预执行申请书篇4

申请人:梁_____,男,汉族,______年7月1日出生,住武汉市后湖东方明珠32栋3单元室,身份证号为_____。

申请人:王_____,女,汉族,______年7月12日出生,住武汉市后湖东方明珠32栋3单元室,身份证号为_____

请求事项:申请人与杨_____、汤_____、何_____和武汉_____有限公司借款担保纠纷一案,业经武昌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终结,现已进入执行程序。讼争执行标的为位于武汉市后湖东方明珠_____栋_____单元1701室的房产一套,系申请人共同生活的最后一套居住房产,贵院的强制执行行为,剥夺了申请人的合法居住权利,特提出异议。

事实与理由:贵院受理杨_____与申请人梁_____、王_____借款担保纠纷执行一案并查封申请人的房产,贵院近日告知申请人贵院已经委托评估机构对该房产进行价格评估。申请人对此提出如下异议:

1、贵院所查封的房产是申请人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六条之规定:“对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人民法院可以查封,但不得拍卖、变卖或者抵债。”贵院对该房产进行价格评估,拟进行拍卖,明显违反法律规定。同时,作为申人请人的王洁已怀孕5个月,预产期在______年5月份,如果贵院对申请人的房产进行查封、拍卖,那也是有违人道的。

2、贵院不对本案的第一被告(真正的债务人)汤新泉、何素兰的房产进行查封、拍卖,而对作为担保人的申请人的房产进行查封、拍卖也是不合情理的。

据此,申请人请求贵院立即停止评估、拍卖程序,以保障法律赋予申请人的合法生存的权利。

此致

敬礼!

xxx人民法院

申请人:xxx

20xx年xx月xx日

预执行申请书篇5

申请人:*** 男 汉族1952年11月生。农民。现住北林区新华村。

申请人认为北林区人民法院(20xx)绥北城民初字774号民事判决书,认定的事实不清、证据不明,属于错判。但此为再审解决的问题。申请人(***)就本案所谓权利人申请执行一审判决不符合法律规定,提出如下终止执行意见:

一、上诉期间达成协议真实、合法、有效。在程序与实体上表明原告(***)失去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权利。

申请人(***)不服北林区人民法院(20xx)绥北城民初字774号民事判决书上诉中级人民法院因双方达成协议,其协议内容为“原告与被告建筑合同纠纷一案,现经原告人***与被告***协商,上诉人撤诉,原告人不申请执行(20xx)绥北城民初字774号民事判书。双方拿原始证据(收据、合同)去起诉欠款人张勇,双方是真实意思表示,共同遵照履行要不回来,***可继续上诉。”该协议经中级人民法院审查符合法律规定,准许上诉人***撤回上诉。中级人民法院下发了(20xx)绥中法民一终第263号民事裁定书。

1、双方达成的协议真实有效。

该协议产生不是双方当事人私下达成的,其产生的时间、地点的特殊性,决定其真实、合法、有效。业经中级人民法院审查确认。

该协议产生的时间是上诉期间,其地点是在中级人民法院。并经中级人民法院审查,认定合法有效。民诉意见190条规定:“在二审程序中,当事人申请撤回上诉,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一审判决确有错误,或者双方当事人串通损害国家和集体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的合法权益的,不应撤诉。”反过来讲,准予撤诉就是没有串通损害国家和集体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的合法权益,应确定为合法有效。

2、民事诉讼是公权利介入私权利,评价私权利的过程。其在诉讼中确定的权利义务,如权利人主张此权利,义务人就必须履行此权利,否则公权力介入将强制执行。但如权利人放弃诉讼中确定的权利,义务人则不须履行,如判决后义务人没有履行义务,权利人在申请执行有效期间内没有申请法院执行或明确告知不申请执行,放弃此项权利,此案就此了结,法院依不告不理原则,不可能在没有申请人的申请的情况下强制执行。

本案虽然一审判决确定了权利人的权益,但双方已在上诉时达成“上诉人(***)撤诉,原告(***)不申请执行(20xx)绥北城民初字774号民事判书。”协议。协议确定了原告人(***)不申请执行(20xx)绥北城民初字774号民事判书。是原告人(***)以书面的形式表示放弃(20xx)绥北城民初字774号民事判书对其赋予的权利。申请人(***)既然放弃了申请的权利,人民法院在程序上就不能再接受其申请,从而起动强制执行程序。

3、民法从法理上说是私法,权利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权益。现在上诉阶段原告人***与被告***协商,“双方拿原始证据(收据、合同)去起诉欠款人张勇,双方是真实意思表示。”原告人***这一真实的意思表示,是对被告***法院确定的权利的一种变更处分。处分的结果是不再向被告***主张权利,而向实际欠款人张勇主张权利。这一改变是实体上改变权利主体和义务主体。从而免除了被告人责任。人民法院在被告人责任由原告免除后,不是义务主体情况下,不能强制执行被告人(***)。

二、中级人民法院对协议的审查认定真实、合法、有效。使一审法院执行局接受执行申请失去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二百三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止:(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六) 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止的其他情形。

依民诉意见190条规定允许撤诉行为不是双方当事人串通损害国家和集体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的。该协议标的所指向的就是原告人(***)不申请执行20xx)绥北城民初字774号民事判决书。二审法院审查准许撤回上诉的行为时,对一审判决效力和不执行一审判决目的是否正当性必须进行审查。该协议是不申请执行一审判决,且协议不存在双方当事人串通损害国家和集体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的,撤

回上诉没有违背当事人的处分权力,因此法院裁定准许撤回上诉,中级人民法院在审查时确认了双方在上诉期间达成的协议真实、合法、有效。就是说原告人(***)不申请执行20xx)绥北城民初字774号民事判决书是经中级人民法院确认的。其中级人民法院的确认可以认为是对原法律文书的撤销,也可认为是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止执行的其他情形。符合《民事诉讼法》二百三十三条之规定。

反之,如果认为中级人民法院的准许撤回上诉,对协议的内容“原告人(***)不申请执行20xx)绥北城民初字774号民事判决书”的审查,不是对一审的撤销或对执行终结的认可,那么中级人民法院的准许撤回上诉的裁定就是错误的,中级法院就不能准许撤诉,只能继续审理或调解。

综上:中级人民法院下发的(20xx)绥中法民一终第263号民事裁定书。确认了(20xx)绥北城民初字774号民事判书权利人不能申请执行。原告(***)与申请人(***)签定的协议,原告(***)放弃了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权利。本案应当终止执行。

此致

北林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

20xx年9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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